裁定的法律依據(jù)
本裁定適用于《稅務條例》第14(1)、15(1)(c)、15(2)、61及61A條:
1、稅務條例》第 14(1)條規(guī)定,任何人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yè)、專業(yè)或業(yè)務而從該行業(yè)、專業(yè)或業(yè)務獲得于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應課稅利潤(售賣資本資產所得的利潤除外),則須向該人征收利得稅。
2、《稅務條例》第 15(1)(c)條規(guī)定,任何人收取與其在香港經營某行業(yè)、專業(yè)或業(yè)務有關的補助金、津貼或相類似資助形式的款項(與該人已作出的資本開支有關的款項例外),有關款項須被當作是應課稅收入。
3、《稅務條例》第 15(2)條規(guī)定,如已容許就某行業(yè)、專業(yè)或業(yè)務所招致的任何債項作出扣除,則日后就該債項獲解除責任時,獲解除責任所涉的款額須被當作是應課稅收入。
4、《稅務條例》第 61 條賦予稅務局可不理會任何會或導致減少應繳稅款的虛假或虛構交易,而第 61A 條旨在打擊任何唯一或主要目的是使某些人能夠獲得稅項利益而作出交易的避稅安排。

符合該事先裁定個案的情況
1、申請人是A公司的全資附屬公司,而A公司隸屬于一個綜合企業(yè)集團。
2、該集團在重組過程中,決定向A公司注入一項業(yè)務。申請人因而成立,以持有該項業(yè)務的相關權益。
3、申請人在不同日期從A公司取得資金(該項融資),以資助其收購該項業(yè)務的權益及隨后的注資。 申請人唯一的商業(yè)活動是持有相關權益作為長期投資。
4、在其2018年度審計中,A公司對申請人的欠款作出減值準備,有關欠款主要為該項融資。

考量與安排
考慮到申請人的業(yè)務性質及無營業(yè)收入,A公司認為不大可能收回申請人的欠款。為清理不良貸款或應收款項, A公司擬免除申請人的部分欠款。 A公司及后或會進一步免除余下的全部或部分欠款。
獲免除欠款后,申請人會將獲免除的欠款確認為資本儲備。

稅務局的裁定和評注
本裁定適用于2019/20至2021/22課稅年度。

就申請人獲A公司免除欠款并將有關款額確認為資本儲備,申請人不會就有關款額而須按《稅務條例》第 14(1)、15(1)(c) 或 15(2) 條課繳利得稅。即,申請人獲A公司免除欠款并將有關款額確認為資本儲備,不須繳利得稅。

在本個案中,申請人是一間投資控股公司。有關的欠款免除并不構成申請人得自其正常業(yè)務運作的利潤。而所涉款項是與申請人已作出的資本開支(收購業(yè)務權益作為長期投資)有關,故此第 15(1)(c) 條并不適用。由于申請人未就該項融資作出扣除,第 15(2)條亦不適用。再者,該欠款免除并不視為涉及避稅安排的交易,所以第 61 及 61A 條也不適用。

稅務局發(fā)出繳稅通告
2021年12月29日,香港稅務局發(fā)出通告,2020/21課稅年度稅款大多在明年1月到期繳交,稅務局促請納稅人留意稅單上的繳稅日期,準時交稅,以免過期受罰或被追討欠稅帶來不便。

納稅人如因財政困難未能依時交稅,可向稅務局申請分期繳付稅款。獲批準分期繳付于2021年5月至2022年5月間發(fā)出的2020/21課稅年度薪俸稅、 利得稅及個人入息課稅稅單的納稅人,如能依期繳交所有分期款項,可獲豁免征收附加費,豁免期以稅單的繳稅期限日起計的一年為上限。

拖欠稅款會產生的后果:
1、第二期稅款即時到期
2、即時加征 5%附加費;逾期超過 6個月欠款(包括 5%附加費), 更加征10%附加費
3、直接向第三者( 包括雇主、銀行、租客或債務人) 扣稅
4、向法院提出民事起訴
5、申請阻止離境指示, 禁止欠稅人離開香港
6、申請欠稅人破產/清盤
繳稅日期將至,各香港公司應及時并積極采取應對措施。

在經濟的發(fā)展以及稅收法制化進程加快過程中,稅收籌劃的意識也要加強,合理的稅收籌劃可降低降低稅務成本及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港勤在此提醒,專業(yè)的事情應交給專業(yè)的人士去做,畢竟術業(yè)有專攻,不僅可以完成得更好,還可有效地把風險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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