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5-18 作者:港勤商務 瀏覽:
(一)《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
根據(jù)《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八條規(guī)定,商標權遭受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
(二)《商標法》的規(guī)定:
根據(jù)《商標法》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被侵權人可以要求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損失。其中,侵權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如果前二者都難以確定,由人民法院根據(jù)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判決給予50萬元以下的賠償。商標注冊人或利害關系人有證據(jù)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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