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6-23 作者:港勤商務 瀏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58條:為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申請訴前證據保全的程序:
(1)管轄:向有商標侵權案件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
(2)申請: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應當遞交書面申請狀并交納費用,申請人申請訴前保全證據可能涉及被申請人財產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相應的擔保。
(3)裁定及通知: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經審查符合規(guī)定的,應當在48小時內作出書面裁定。
(4)裁定的執(zhí)行: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zhí)行。
(5)裁定的解除: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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