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1-02-24 作者:港勤商務 瀏覽:
我想知道外企代表處的職能和權限,它和分公司有什么不同,還有就是有了代表處是否還須要代理商或者戰(zhàn)略合作伙伴呢?
外企代表處的職能說白了就是業(yè)務聯絡處,是不能開展經營運動的。分公司是可以開展經營運動的,只是重要稅款要交到總公司所在地,而且一些審批手續(xù)及業(yè)務運動是受總公司限制的,很多主要材質須要總公司蓋章。至于代理商和合作伙伴,那是具體經營問題,總之代表處是取代不了的,但代表處可聯絡代理商或合作伙伴,或者也可以說是代理商和合作伙伴
注冊代表地方需文件:
1.外企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申請信(原件);
2.外企的銀行資金證明(原件);
3.首席代表的任命書(原件);
4.首席代表和其它常駐代表的簡歷、護照的復印件和照片;
5.租用辦公室的租約(涉外樓宇);
6、設立登記表;
7.公司開業(yè)證明及認證書原件;
8.外國企業(yè)情形介紹。
提交的合法開業(yè)證明和資信證明都要原件和中文的譯文和翻譯人員的身分證明。
分公司是指已經在中國大陸地域設立了有限責任公司。分公司有2種形態(tài):獨立核算的和非獨立核算的。(雖然說起來有2種不同的形態(tài),但實際拿到的營業(yè)執(zhí)照和稅務登記證等都是一樣的。只是在申請稅務的進程中,填寫的表格內容不一樣而已。)
獨立核算的分公司,財務是可以獨立核算的,和母公司相對獨立;非獨立核算的分公司,財務是不獨立核算的,所有的收益和成本都計入母公司帳目。
代表處:“XXXXX代表處”只有在一種處所會呈現這樣的稱謂,那就是外商在大陸直接投資設立的代表處,比如“美國阿而賽熱能東莞代表處”。內資公司是不能設立代表處的——至少從工商的角度而言,不可以設立。
辦事處是一種老的說法。從2006年新公司法實施以后,工商局撤消了這樣的說法,不再辦理。
稅收(發(fā)票)方面:
分公司:可以購置當地發(fā)票,可以簽合同,可以在當地交稅??梢元毩⒒蚍仟毩⒑怂?。
代表處:不可以買發(fā)票,不可以簽合同,所有的開銷必需來自國外母公司匯款。
辦事處:已經撤消,無法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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